线下battle → 抖音“开撕”,致个人信息暴露,法院这样判!
2023-10-10 10:56:4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张惠群 杨艳霞 | 点击量:7717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张惠群 杨艳霞)在“人人都是自媒体”的时代,在视频平台展示自己、分享生活已然成为一种新的社交方式和表达方式。但是也有人将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升级到网络平台,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关于他人的小视频,甚至“隔空对骂”致个人信息暴露,给他人生活、工作造成困扰。

近日,安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一起来看今日案例。

原告兄妹甲、乙的父亲与被告丙的父亲因土地界址问题一直存在纠纷。2021年1月8日,双方又因土地纠纷发生摩擦。2023年2月3日,被告丙母亲与两原告父亲再次发生纠纷。心怀不满之下,被告丙于2023年2月4日开始通过自己的抖音号陆续发布23个关于两原告的视频,视频中对两原告进行了辱骂,且暴露了原告甲的姓名、学历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,引发网友评论,其中对原告甲的负面评论给甲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困扰,案涉视频在开庭前暂时没有删除。而原告乙也通过其抖音号发布过关于被告丙的视频“隔空还击”,视频在庭前已经删除。
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甲、乙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丙删除所有与两原告相关的抖音视频,通过其抖音号在首页明显位置刊登致歉声明,并书面赔礼道歉,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村镇张贴公告,为原告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向原告甲赔偿包含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失费9500元,向原告乙赔偿含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失费6820元。

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被告丙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辱骂两原告,并将原告甲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布,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。关于损害后果,抖音平台作为互联网衍生平台的一种,传播速度快,受众范围广,被告丙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评论中有对原告甲个人品质的负面评价,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甲的生活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。被告丙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,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向甲公开赔礼道歉,以消除影响,恢复原告名誉。对给原告甲造成的精神损害,被告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酌定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。对于原告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等请求,考虑到原告乙也曾在抖音平台发布过对被告丙的同类视频,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所发视频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,依法不予支持。

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丙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甲、乙名誉权的行为,限被告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全部侵权信息及相关图片、视频,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向原告甲的赔礼道歉声明,以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,向原告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;驳回原告甲、乙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一审宣判后,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网络是虚拟空间,但不是法外之地,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。在抖音等视频平台中辱骂他人,损害他人名誉,构成网络名誉侵权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网民们在网络空间发布视频需要谨言慎行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,不能为所欲为,不加节制。请大家从自己做起,从现在做起,养成良好的网络文明行为习惯,共建网络文明,共享清朗空间。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
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责编:杨绍银

一审:杨绍银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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